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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
集萃印花網  2010-12-1

  受理申請的部門一般為一個部門。

  進口配額管理部門和進口許可證管理部門要求申請人提交的文件,應當限于為保證實施管理所必需的文件和資料,不得僅因細微的、非實質性的錯訛拒絕接受申請。

  第三節(jié)自由進口的貨物

  第二十一條 進口屬于自由進口的貨物,不受限制。

  第二十二條 基于監(jiān)測貨物進口情況的需要,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經濟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職責劃分,對部分屬于自由進口的貨物實行自動進口許可管理。

  實行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貨物目錄,應當至少在實施前21天公布。

  第二十三條 進口屬于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貨物,均應當給予許可。

  第二十四條 進口屬于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貨物,進口經營者應當在辦理海關報關手續(xù)前,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經濟管理部門提交自動進口許可申請。

  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經濟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后,立即發(fā)放自動進口許可證明;在特殊情況下,最長不得超過10天。

  進口經營者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經濟管理部門發(fā)放的自動進口許可證明,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xù)。

  第四節(jié) 關稅配額管理的貨物

  第二十五條 實行關稅配額管理的進口貨物目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經濟管理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

  第二十六條 屬于關稅配額內進口的貨物,按照配額內稅率繳納關稅;屬于關稅配額外進口的貨物,按照配額外稅率繳納關稅。

  第二十七條 進口配額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9月15日至10月14日公布下一年度的關稅配額總量。

  配額申請人應當在每年10月15日至10月30日向進口配額管理部門提出關稅配額的申請。

  第二十八條 關稅配額可以按照對所有申請統(tǒng)一辦理的方式分配。

  第二十九條 按照對所有申請統(tǒng)一辦理的方式分配關稅配額的,進口配額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12月31日前作出是否發(fā)放配額的決定。

  第三十條 進口經營者憑進口配額管理部門發(fā)放的關稅配額證明,向海關辦理關稅配額內貨物的報關驗放手續(xù)。

  國務院有關經濟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年度關稅配額總量、分配方案和關稅配額證明實際發(fā)放的情況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關稅配額持有者未使用完其持有的年度配額的,應當在當年9月15日前將未使用的配額交還進口配額管理部門;未按期交還并且在當年年底前未使用完的,進口配額管理部門可以在下一年度對其扣減相應的配額。

  第三十二條 進口配額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本條例的規(guī)定制定有關關稅配額的具體管理辦法,對申請人的資格、受理申請的部門、審查的原則和程序等事項作出明確規(guī)定并在實施前予以公布。

  受理申請的部門一般為一個部門。

  進口配額管理部門要求關稅配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應當限于為保證實施關稅配額管理所必需的文件和資料,不得僅因細微的、非實質性的錯訛拒絕接受關稅配額申請。

  第三章 貨物出口管理

  第一節(jié) 禁止出口的貨物

  第三十三條 有對外貿易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貨物,禁止出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出口的,依照其規(guī)定。

  禁止出口的貨物目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

  第三十四條 屬于禁止出口的貨物,不得出口。

  第二節(jié) 限制出口的貨物

  第三十五條 有對外貿易法第十六條第(一)、(二)、(三)、(七)項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貨物,限制出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限制出口的,依照其規(guī)定。

  限制出口的貨物目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

  限制出口的貨物目錄,應當至少在實施前21天公布;在緊急情況下,應當不遲于實施之日公布。

  第三十六條 國家規(guī)定有數(shù)量限制的限制出口貨物,實行配額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貨物,實行許可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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